蔡思懷律師 – 美國的法律制度

美國擁有聯邦政府體制,成文憲法和普通法的法律制度。聯邦政府有一個法律體系,而五十個州中的每個州都有單獨的體系,例如,哥倫比亞特區(該州的首都 )。儘管曾經由法國,西班牙及墨西哥統治的領土上的某些司法管轄區(最著名的是路易斯安那州)對民法產生了重大影響,美國領土和其他海外領土 ,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都屬於普通法制度。聯邦政府由美國憲法建立,其權力由美國憲法確定。而各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但是州政府的組織傾向於遵循與聯邦政府相同的總體模式。

美國政府結構是固有的“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概念(這些用詞並未能在《憲法》本身中找到,但在政治和歷史分析中得到了廣泛使用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政府的各個分支機構行使,但每個分支機構都可以審檢另一個分支機構的權力。

聯邦立法機構是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每個州都有兩名參議員,任期六年。眾議院有435名成員,當選為期兩年。每個州的代表人數是基於該州的人口, 而每個州至少都有一位代表。 (在哥倫比亞特區和某些海外領土的眾議院中,代表人數也有限制。)國會兩院在立法過程中具有平等的權力,所有立法都必須由兩院通過。國會是根據《憲法》第一條建立的,其權力主要在第一條第8 節中描述。

行政權由總統行使或在總統的授權下行使。行政權既擴展到國內事務,也擴展到外交事務。在遵守某些限制條件的情況下,總統批准立法,談判和簽署條約,任命聯邦法官,任命內閣官員和政府其他高級官員,並且是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最多任期兩屆(加上前任總統未完成的任期,最多兩年)。總統是根據《憲法》第二條設立的。

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政府及憲法。立法權由州議會行使,而行政權由州長行使。兩個分支機構之間的關係在不同程度上近似於聯邦政府分支機構之間的關係。而立法機關都是兩院制。

司法權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籠統地說,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是就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作出決定的,但仍有很多重疊之處。應當指出的是,當出於程序原因,聯邦法院根據州法律裁定案件時,它們適用於特定州的實體法,包括任何相關的判例 (一個州的最高法院仍然是該州法律的最終權威 )。 聯邦司法權主要在《憲法》第三條中所描述。

Published by 蔡思懷律師

蔡思懷律師,執業律師,在香港執業超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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